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5372号
申请人: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射阳东升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射阳东升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射阳东升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20719.96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此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射阳东升航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20719.9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祁洪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逍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