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西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868号
原告:西安西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晨飞,男,系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3650857.9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原告西安西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单编号:12114003900947141755)为本案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西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50857.96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价值3650857.96元的等额财产。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西安西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晓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国姣
书记员王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