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8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任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女,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上诉人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5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航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华航公司无需支付**2017年10月工资差额,华航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华航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14 819.1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一审中华航公司提交了集中休假19天的证据,能够证明**已经休完了年休假。一审法院对华航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认定,直接认定华航公司未举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对于**的加班情况,华航公司认为应当以单位提交的考勤明细为准,一审法院未对加班天数进行核实,超过华航公司认可的加班时长作出裁判,其所支持的加班费缺乏依据。三、华航公司已经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且已经由具体项目单位出具了说明并提供了联系人供法院核实,但一审法院未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华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庭审中,华航公司变更上诉请求,表示认可一审判决第五项关于休息日加班费的认定,要求将延时加班费改判为8642.48元。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华航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航公司起诉请求:华航公司不予支付2017年10月工资差额197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 44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26.67元、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9月22日延时加班费13 557.5元、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9月22日休息日加班费6176.6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6年4月15日入职华航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7888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9860元。2017年10月31日,华航公司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华航公司主张2017年10月因**考勤作假构成乙类过失,所以对**的绩效进行处罚,工资扣减1972元,实际发放7888元。**主张因为公司扫脸机器经常坏,所以就用钉钉打卡,认为华航公司拖欠其工资1972元。关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华航公司主张为9860元,**主张认可仲裁裁决。

华航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的工作不合格,导致两次客户投诉,依据员工手册第八章第2条解除。**不认可解除理由,称不清楚投诉情况,其工作一直正常进行,主张华航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可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华航公司提交了书面投诉两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称在书面投诉上签字的人未出庭作证,客户未找其说过投诉的事情,其工作均为正常进行。

华航公司主张**2016年、2017年每年均有5天年假,经折算2016年、2017两年共享有7天年休假,2017年1月25日至2月12日春节单位集中休假19天,已经涵盖法定年休假,不存在未休年休假情况。**主张其2016年有8天年休假,2017年有9天年休假,均未休。华航公司提交了入职登记表,记载**参加工作的时间为2009年6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华航公司提交了2017年放假通知,记载假期自2017年1月25日至2月12日,共计19天,假中包含2017年7天春节法定假期、2016年员工法定带薪年假及倒休,**称没有收到过该通知。

华航公司主张**延时加班时长145.5小时、休息日加班时长62.5小时,认可**的加班费共计14 819.15元。**认可仲裁裁决的加班费数额。**提交了钉钉加班申请审批及打卡记录、考勤记录,显示**已获得批准的加班申请包括休息日加班48.5小时、延时加班159.5小时。华航公司称考勤明细以华航公司提交的为准。在仲裁期间,华航公司认可钉钉加班申请审批及打卡记录的真实性。华航公司提交了加班申请记录,**称华航公司提交的是2017年2月以后的加班情况,2016年的加班没有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华航公司未就其主张的2017年10月**考勤作假举证,仲裁裁决华航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华航公司主张**存在两次丙类过失并提交了书面投诉,但出具书面投诉的两家单位未到庭作证,**亦不认可书面投诉的真实性,华航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裁决华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认可华航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根据入职登记表记载的**参加工作的时间及**入职华航公司的时间,一审法院采信华航公司主张的**享有年休假的标准。华航公司未举证证明**已休完2017年的年休假,仲裁裁决华航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华航公司在仲裁期间认可**提交的钉钉加班申请审批及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仲裁裁决华航公司支付**的延时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仲裁裁决华航公司支付**的休息日加班费不高于一审法院依法核算的数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一、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2017年10月工资差额1972元;二、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 440元;三、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26.67元;四、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9月22日延时加班费13 557.5元;五、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9月22日休息日加班费6176.67元;六、驳回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华航公司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华航公司应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三、延时加班费数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华航公司应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事由及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华航公司以**被客户单位投诉为由与**解除劳动关系,但华航公司一审中提交的相应证据并无相关单位印章,证据中签字人员未出庭作证。二审中,华航公司亦未在本院限定时间内提交客户投诉的证据,故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华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应认定华航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华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计算的金额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及年休假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华航公司称**已经休过2017年度年休假,但其提交的2017年放假通知写明的放假安排中包含2017年春节假期和2016年年假、倒休,故该通知与本案争议的2017年年假无关。一审法院采信**关于其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情况的主张并判令华航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关于工资差额,华航公司以考勤作假为由扣除**工资1972元,但其提交的考勤记录并未经**签字确认,故其以**考勤作假为由扣除工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令华航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华航公司认可**存在加班情况,但称**主张的加班时长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仲裁及一审中**就其主张的加班费提交了加班审批及打卡截图,鉴于打卡截图华航公司予以认可,仅在确切打卡时间上与审批时长存在不确切对应的情形,华航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一审法院采信该打卡记录,支持**主张的加班费金额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华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航文化传播(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丽霞
审  判  员   孙承松
审  判  员   龚勇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苗振跃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