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2192号
原告:**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X********,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X********,系华成辉宇公司**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市汉滨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8475354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睿,陕西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泽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67963104X。
法定代表人:**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X********,系润泽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1990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X********,系***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成辉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市汉滨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润泽建筑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76元,减半收取19288元,由原告**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毛智学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郑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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