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352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浙江正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起步区安阳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正嘉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