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甫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1602号
原告:***,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成都市甫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林街22号1层。
法定代表人:张健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甫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路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