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1467号
原告:***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LHUB68。
法定代表人:张昌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G9PF83。
法定代表人:吴军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计1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建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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