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1598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3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2289G。
法定代表人李土金。
被执行人: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创景路松日电子研发厂区(研发车间、研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71121L。
法定代表人吴铤。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7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人民币665333.81元,支付受理费5227元、保全费384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053.3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款项人民币686603.81元转入本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后余款人民币677550.47元已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粤0307民初79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声明书,可予以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053.34元已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措施;
二、本院(2017)粤0307民初794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李哲海
执行员  林俊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贺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