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425执104号
***、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2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广东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共计65396.63元(案件款63003.63元,案件受理费1525元,执行费868元)。申请人已领取了案件执行款64528.63元,并放弃案件款0.07元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25执1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  3月1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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