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优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中优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11民初145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余明国,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男,汉族,1991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元市昭化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优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余明国、**、***与被告四川中优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明国、**、***于2019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一致,被告**已主动支付其运输费用6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余明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明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余明国、**、***负担。
审判员宁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