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4民初363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中优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培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4WYER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优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