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泽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泽安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2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泽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宁巧,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泽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劳人仲案(2020)1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泽安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劳人仲案(2020)1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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