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384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省**江龙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W。
被申请人:四川鑫三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N。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市人,居民,住**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市人,居民,住**市。
申请人四川省**江龙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鑫三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川1083民初384号、(2022)川1083民初38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鑫三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现代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内江管委会财政分局的工程款予以冻结及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金额以2100000元为限。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四川省**江龙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鑫三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鑫三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