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384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江龙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W。
被申请人:四川鑫三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N。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市人,居民,住**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市人,居民,住**市。
申请人四川省**江龙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鑫三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江龙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鑫三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三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21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江龙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鑫三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三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金额以21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