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628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水泥煤炭销售店,经营场所巴青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巴青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启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巴青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水泥煤炭销售店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启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628民初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水泥煤炭销售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藏0628民初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斯朗巴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赤列旺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