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81民初2224号
原告:江西省幸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鹭***6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654594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海明,男。
原告江西省幸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海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曾海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江西省幸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幸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西省幸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