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恒鑫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841号之一 原告: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林三路3号附107号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恒鑫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菁华路126、128号9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恒鑫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铮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