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仁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1921号之一 原告: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林三路3号附107号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宜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1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仁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4元,减半收取计3202元,由原告四***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