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6财保22号
申请人:成都今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淮河路16座223号。
法定代表人:翟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战旗东路4号2栋7单元7层8、9号。
法定代表人:马迪。
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号楼11层。
负责人:游莉萍。
申请人成都今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4251000022000248)为申请人成都今点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今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的银行账户1135××××2415内存款10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今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学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娅婷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