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7民初5568号
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冈产业园兴黄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676672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汉施路特一号创业服务中心14楼15A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9MJHD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和安源公司)与被告***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城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和安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庚城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和安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庚城置业公司向原告兴和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737,200元;2.判令被告庚城置业公司向原告兴和安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23,699.12元(资金占用费以5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共计23,699.12元;以737,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庚城置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8日,原告兴和安源公司与被告庚城置业公司签订《香开长龙花园项目二期基建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兴和安源公司承包该基建用电工程施工项目,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为:从本项目红线外供电部门指定电源点至红线内箱变范围内全部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该范围内供配电设备(变压器、高、低压柜等)、高低压电缆、电表(含甲方新增的3块电表)、集中抄表装置、电力负荷控制器、设备基础、防雷及接地装置、电杆及杆上设备、电缆、管群、管沟、2台5**kVA容量的箱变等供电方案(附件一)、设计图纸(附件二)及合同报价清单(附件三)内包含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验收、供电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取得临电供电答复函、按期送正式电、办理本项目正式用电报装手续、落实正式供电方案等;工程总价款为760,000元,价款支付方式为:1.工程于2021年6月20日前送电(满足工程建设要求且兴和安源公司承诺无风险,含高压计量装置安装),***置业公司确认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且兴和安源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70%的工程款。兴和安源公司提交本次付款申请后,庚城置业公司有权核查现场已完工作内容,并按本合同计价原则审核合同总价,若审核后的总价低于原合同总价,则庚城置业公司仅支付实际审核总价的70%的工程款。2.工程通过庚城置业公司及供电局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正式用电手续,且兴和安源公司按庚城置业公司要求的模板提供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结算资料且本工***置业公司结算审核完毕,由兴和安源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3.余款3%的金额,待保修期一年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且及时提供免费维修保养服务的,一次性无息退还,否则应按实际发生维保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保修款中扣除。签订本合同后,兴和安源公司于2021年月6月7号入场施工,并于2021年6月18号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并临时送电,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得到现场验收认可。后兴和安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置业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庚城置业公司核准了支付合同总价的70%的工程款。截至2022年9月23日,庚城置业公司已拖欠工程款超过一年,兴和安源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庚城置业公司至今仍未给出付款计划和安排。另,在正式送电报批流程中,武汉供电公司高压业扩报装供电答复函已明确说明:该户基建用电送电前须办理正式报批手续,落实正式供电方案,并签订待建工程合同后方可送电。兴和安源公司在案涉项目完工后多次告知庚城置业公司需尽快签订待建工程合同(办理正式报批手续,落实正式供电方案此部分已协助庚城置业公司完成),但至***置业公司仍无法给出与武汉供电公司待建工程合同。尽管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武汉新洲供电公司运检部验收合格具备了送正式电条件,***城置业公司不与武汉供电公司签订待建工程合同,导致供电公司拒绝验收,亦未输送正式电。庚城置业公司因自身与供电公司合同原因自工程完工至今未配合兴和安源公司申请送正式电报批流程,亦未进行工程结算和付款,导致支付方式条款第2条条件不成就,庚城置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兴和安源公司不再信任其商业信誉和支付意愿,要求庚城置业公司提前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工程款。综上,兴和安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庚城置业公司辩称:1.被告庚城置业公司不应向原告兴和安源公司支付97%的工程款,目前只应支付至工程款的70%。截至2022年12月8日,原告兴和安源公司尚未完成案涉工程正式送电,原告亦认可;根据双方合同第6.2条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尚未达到付款至97%工程款的节点。2.案涉工程未达到付款节点的原因并非被告所致。首先,根据合同第10.1条甲方义务、第10.2条乙方义务及洽商记录、约谈记录,都未约定被告应承担办理正式送电手续的义务,而是约定正式送电手续的办理应皆由原告兴和安源公司办理,原告也在约谈记录表中承认工期节点滞后。其次,被告并未故意拖延工期,而是因政府尚未完全移交土地,这种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告在办理正式送电手续时受阻。因非合同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滞后,被告对此情况予以理解,也未追究原告工期滞后的违约责任。最后,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交付款至97%工程款的相应发票、付款申请、申请验收结算与付款,与其诉讼请求前后矛盾,也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符。3.被告庚城置业公司不应承担资金占用费。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对合同内容有清晰认知,也能预料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缺乏依据。即使法院认为被告应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532,000元的资金占用费应以2021年8月26日起算,依据原告提供的完整付款材料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城置业公司确认满足工程建设后且兴和安源公司提交付款申请后开始支付,而庚城置业公司确认满足工程建设即是原告提供的完整付款材料,应以付款材料中被告的最晚签字2021年8月26日为准;至于以2022年9月23日起,以737,200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费毫无依据,被告尚未达到向原告付款至97%工程款的节点。综上,被告认可应支付原告532,000元工程款,但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工程款付款审批表,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报告,工程形象进度核准表,香开长龙花园项目二期基建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次进度款审核汇总表,香开长龙花园项目二期基建用电工程付款申请书,NO.02606811发票,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对支付70%的工程款无异议,但付款时间节点应为2021年8月26日,原告没有向其催款或者沟通,未严重违约。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告申请支付70%的工程款,被告于2021年8月26日同意支付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高压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答复函》,被告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函件只是供电局日常手续,办理正式送电手续是原告的义务,答复函中提到的待建工程合同尚未签署非被告原因,是因政府尚未完全移交土地导致的,这种非合同双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后,不应由被告一方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上述答复函仅能证***置业公司申请供电,湖北武汉供电公司就“香开长龙花园二期”供电方案具体答复,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部分采信。3.原告提交的《承诺函》,被告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曾收到此函件,即便真实有效,证明的是原告认可并接受案涉项目难以在短期内完成送电工作,不应以此作为理由要求被告超节点支付合同款项。结合其他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够证明案涉项目尚未完成正式送电工作,兴和安源公司承诺承担非正式电使用过程中导致的风险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部分采信。4.被告提交的2021年5月14日《洽商记录》一份,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已经完成相应义务,高压供用电合同应是庚城置业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长时间未签订合同是庚城置业公司未积极与供电公司磋商。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够证明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关于***开长龙花园项目地块一临电方案进行洽商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部分采信。5.被告提交的2021年7月10日《约谈记录表》一份,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按照合同条款,与供电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应为庚城置业公司,原告作为承包人无权利和供电公司签订合同。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合同项目现场施工已完成且非正式送电,及截止2021年7月10日未按合同约定的完成供电公司验收及正式送电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0日,兴和安源公司对庚城置业公司的《阳逻中庚置业香开长龙花园2地块临时配电工程》预算投标总价为760,310.53元。
2021年6月18日,兴和安源公司(乙方)与庚城置业公司(甲方)签订《香开长龙花园项目二期基建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编号WH-XKCL-QQ-2××××),上述合同约定由兴和安源公司承包位于武汉市新洲区××开发区××路××道××路××花园项目二期基建用电工程进行施工,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为:从本项目红线外供电部门指定电源点至红线内箱变范围内全部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该范围内供配电设备(变压器、高、低压柜等)、高低压电缆、电表(含甲方新增的3块电表)、集中抄表装置、电力负荷控制器、设备基础、防雷及接地装置、电杆及杆上设备、电缆、管群、管沟、2台500k**容量的箱变等供电方案(附件一)、设计图纸(附件二)及合同报价清单(附件三)内包含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安装、验收、供电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取得临电供电答复函、按期送正式电、办理本项目正式用电报装手续、落实正式供电方案等;第二条工期约定为:本工程须于2021年6月20日前送电(满足工程建设要求且乙方承诺无风险,含高压计量装置安装),2021年7月10日通过供电局验收合格并完成正式用电手续。乙方须在该时限内完成以上工期节点,工期延误按本合同违约责任相关条款处理,除遇人力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外。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约定为:1、本工程以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送正式电,且甲方验收合格为竣工验收合格。2、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竣工图、供电部门相关检查检验资料及其他验收所需资料。第四条承包方式约定为:本工程以乙方包设计(包括供电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等)、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机械、包工期、包安全、包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包装表、包安装、包竣工验收(以通过供电部门按国家验收规范验收为准)、包送电、包风险(物价上涨、材料设备改型)、**含的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发生的费用、包税费(含增值税)及为完成该项工序所需的全部费用的固定总价形式由乙方承包本工程。第五条工程总价款及调整方式约定为:1、本工程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含税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柒拾陆万元整(小写:¥760000.00元),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万柒仟贰佰肆拾柒元柒角壹分(小写:¥697247.71元),增值税税率为9%。合同包干总价的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合同报价清单。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为:1、工程于2021年6月20日前送电(满足工程建设要求且乙方承诺无风险,含高压计量装置安装),由甲方确认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且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70%的工程款。乙方提交本次付款申请后,甲方有权核查现场已完工作内容,并按本合同计价原则审核合同总价,若审核后的总价低于原合同总价,则甲方仅支付实际审核总价的70%的工程款。2、工程通过甲方及供电局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正式用电手续,且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模板提供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结算资料且本工程甲方结算审核完毕,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3.余款3%的金额,待保修期一年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且及时提供免费维修保养服务的,一次性无息退还,否则应按实际发生维保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保修款中扣除。第八条保修期约定为:本工程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且正式送电之日起一年,保修期满后,乙方需继续提供有偿的相关服务。第十条双方义务约定为:1、甲方义务(1)配合乙方按供电局要求提供本工程用电所需资料等事宜。(2)根据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4)甲方任命程钢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2、乙方义务(1)乙方负责办理项目从供电部分报批手续到工程验收合格并正式送电止等所有相关事宜。(2)本工程从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与供电局协调、正式送电均由乙方负责。(4)乙方任命**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及附件还约定了双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021年6月24日,兴和安源公司按上述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并临时送电后,***城置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70%工程款532,000元,并***置业公司开具53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日,监理单位武汉盛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意见为“经核实,承包申报的工作内容均已完成。”2021年6月25日,庚城置业公司项目部确认“形象进度属实,已送电”“现场箱变已通电,**2021.6.25”,项目经理程钢签字确认。2021年8月26日,《工程款付款审批表》***置业公司项目部、成本部、财务部、副总经理、区域总经理签字同意支付兴和安源公司合同总价的70%工程款,即532,000元。
2021年7月10日,庚城置业公司第一次约谈兴和安源公司关于“香开长龙花园项目二期基建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情况,约谈内容为:“一、现场实际进度情况:1.现场施工已完成且通电(非正式送电);2.合同约定的7月10日完成供电局验收及正式送电手续完成未按节点完成;二、后续进度推进情况及完成节点……三、工期节点滞后及非正式用电的期间的责任等相关事项均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庚城置业公司**与兴和安源公司**、曾轶签名确认。
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置业公司答复“香开长龙花园”二期的高压业扩报装供电方案(报装编号:20210628)。
另查明:2021年5月14日,兴和安源公司与庚城置业公司就***开长龙花园项目地块一临电方案进行洽商,谈判结果:“1、兴和承诺7个日历天依据附图方案拿到正式的基建供电方案答复函后,30个日历天完成施工保证正式高压电表接入并送电(非正式送电)。2、非正式电送电以后30个日历天,兴和承诺我司与供电局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已签订且完善供电局内部的送电工作单手续(即完成正式送电)。3、非正式电用电期间用电的一切风险由兴和安源承担。4、授权人虽指定为甲方人员,**和必须第一时间派专人到场办理相关事宜,甲方授权人员仅配合相关工作……”兴和安源公司及庚城置业公司人员签字确认。
截至目前,“香开长龙花园项目二期基建用电工程”尚未正式送电。
本院认为,原告兴和安源公司与被告庚城置业公司签订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兴和安源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非正式送电,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已达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款节点,且兴和安源公司已完成申请支付70%工程款的请款手续,庚城置业公司亦认可,故庚城置业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兴和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532,000元(760000×70%=532,000元),故原告兴和安源公司要求被告庚城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5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兴和安源公司主张被告庚城置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97%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已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且现案涉工程未正式供电,尚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验收合格和完成正式用电手续,故对于原告兴和安源公司要求被告庚城置业公司支付超过合同总价款70%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费,即工程价款利息的问题。因被告庚城置业公司欠付工程价款,故应向原告兴和安源公司支付利息。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70%的工程款”,兴和安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置业公司提交申请付款532,000元的相关材料,庚城置业公司应于2021年7月24日前向兴和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532,000元,故工程价款利息以5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2,000元;
二、被告***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5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9元,减半收取计5,704.5元,由被告***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17.6元,原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