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民初1028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璨,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和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法,对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3元,减半收取计3,9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甘彬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