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4505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天利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77928385F。
法定代表人:袁世培。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1043998。
被执行人:四川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A17-3地块14栋1单元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7MQ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凤垚香谷水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明威镇平岩社区彭湾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ENXX9N。
法定代表人:田长明。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聪明,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天利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凤垚香谷水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天利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凤垚香谷水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29000元及违约金22477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迟延履行金38729元,共计200549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被执行人四川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被执行人宜宾凤垚香谷水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3.被执行人宜宾凤垚香谷水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四川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聪明于2020年6月30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5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5万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55万元、余款355499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4.本案执行费22454元,由被执行人宜宾凤垚香谷水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