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其表舅甥。
被执行人:四川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A17-3地块14栋1单元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7MQ6F。
被执行人:宜宾臣恒东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明威镇平岩社区平岩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2RB648R。
法定代表人:时建昭,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凤垚香谷水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明威镇平岩社区彭湾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ENXX9N。
法定代表人:田长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臣恒东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宜宾凤垚香谷水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川1502民初9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臣恒东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宜宾凤垚香谷水世界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6月14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1502民初9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