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8548号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6624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银座商务宾馆,住所地常熟市红旗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61LJ62。
责任人:***。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银座商务宾馆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