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常熟中南世纪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8751号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6624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秦,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中南世纪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626807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中南世纪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