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卡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8160号之一
原告:上海卡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10号808-C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飞,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埔路58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卡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卡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卡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卡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卡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季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