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619号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
法定代表人:许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秦,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禧徕***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富春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绍祥。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禧徕***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