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常熟禧徕乐家居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619号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

法定代表人:许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秦,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禧徕***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富春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绍祥。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禧徕***生活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