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566号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66240D。

法定代表人:许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秦,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8956379K。

法定代表人:耿黎,总经理。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维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陶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