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928号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秦,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红石村。
法定代表人仇月明。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沙家浜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伍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