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937号之一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66240D,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
法定代表人:许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怡婷,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田娘农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10772914,,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
法定代表人:高健浩。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田娘农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一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一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江录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