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5824号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66240D。

法定代表人:许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怡婷,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1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苏州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成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