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864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0121-1,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幢第十二层1207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运峰,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雅,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8212-5,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32×××88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