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嘉中慧天软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巨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1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商终字第1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嘉中慧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号徐庄软件产业基地行政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李居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巨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幢第十二层1207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嘉中慧天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巨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嘉中慧天软件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嘉中慧天软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正勤
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
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