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紫东创意园A2栋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2101211K。
法定代表人:蔡英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鲲鹏,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晶晶,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审第三人:青岛金域丰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烟台路10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RCWA460。
法定代表人:杜文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第三人:莱西人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烟台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RTE2D2N。
法定代表人:庞允雷,经理。
原审第三人:田猛,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上诉人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田猛、莱西人才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域丰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催缴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甘玉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迪
书 记 员 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