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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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5执30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62101211K。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五村16号。
被执行人:**,男,1981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域丰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RCWA460。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烟台路107-5号。
法定代表人:杜文民,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莱西人才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RTE2D2N。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烟台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庞允雷,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域丰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莱西人才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效力的(2021)鲁0285民初3599号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3070360元及利息等,已执行到位134856元,余款未履行。本案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10月11日、1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个,冻结到期日2022年10月10日、11月22日,并于2021年11月27日对账户内存款进行划拨,划拨**存款49280元、莱西人才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0000元、青岛金域丰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5576元,执行到位金额共计13485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产,查封到期日2024年10月17日,因案外人衣明芳提出执行异议,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处置该房产;于2021年12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冻结到期日2023年12月22日;于2021年12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山东维景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到期日2023年12月22日。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和司法查控反馈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财产届满日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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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林兆远
审判员 张鲁南
审判员 田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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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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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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