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海螺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3民初360号
原告: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锁金五村***综合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0102762101211K(1/1)。
法定代表人:黄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螺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5896503F(1/1)。
法定代表人:何承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螺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江苏巨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程叙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