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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82民初3696号
原告:***,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刘洪江,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浙江辰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王谢韵博园区内三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洪建兵。
原告***与被告***、刘洪江、浙江辰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庆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詹晗
书记员倪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