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169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浙江辰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王谢韵博园区内三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洪建兵,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辰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因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