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景华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文景华信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催44

申请人:北京文景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杰,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文景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丧失银行汇票一张,本院于20199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9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文景华信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交通银行北京上地支行票面号码为×××、票面金额为4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文景华信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北京文景华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克鸽
审  判  员   游晓飞
审  判  员   冯京晶

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沛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