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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向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895-2号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新天地小区3栋1层104-107号。组织机构代码30986573-1.
负责人姚文锋,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智全,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军,男,生于1983年1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联系.
被告***,女,生于1988年6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联系.
被告谭旭,男,生于1981年4月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联系.
被告恩施州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200号(恩施市公安局宿舍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艳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诉被告向军、***、谭旭、恩施州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谭旭购买的位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凤凰山皇御园二期A-2-204号房屋、查封被告向军、***的位于恩施市土桥坝段家湾16号5栋房屋(产权证号:州直字201240469)各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恩施谭旭的位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凤凰山皇御园二期A-2-204号房屋一套(预告登记号为恩施市××号)。
二、查封被告向军、***的位于恩施市土桥坝段家湾16号5栋房屋(产权证号:州直字201240469)。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买卖被查封的房屋,不得转移、支取被查封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郭韶华
审判员  于永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