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3564号
申请人:***,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汤继沂。
被申请人: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腾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子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腾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8万元范围,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已在38万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腾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存款3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