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迈森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德泰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5民初4557号之一
原告:江苏迈森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德泰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闫官禄,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边俊祥,董事长。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迈森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德泰安防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迈森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迈森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迈森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7元,减半收取计411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3元,两项共计6641.5元,由原告江苏迈森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