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志达砼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500号

申请人:山东志达砼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1446。

法定代表人:巩象标,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91719722。

法定代表人:柴争光。

被申请人:济南森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5652XN。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1370XK。

代表人:张海平。

申请人山东志达砼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4413077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济南森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13077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志达砼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