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仁和祥经贸有限公司

淄博广开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仁和祥经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029号

申请人:淄博广开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王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姜祖振,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许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广开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责任限额为14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承诺:“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广开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海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顾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