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临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美佳商业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092971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劳人仲裁字(2022)第227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临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立案前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临劳人仲裁字(2022)第22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