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0884号
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5879R。
法定代表人马哲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琪,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娄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