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785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5879R。
法定代表人马哲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6924.96元及滞纳金、专项维修基金605.71元、水费及附加费477.23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21.9元,依法划缴受理费人民币118元以及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余款人民币9353.9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