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41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5879R,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和工业路明月花都写字楼F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马哲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5214.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 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