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21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5879R,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50号凤凰智谷A栋9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5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0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53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53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