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2907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50号凤凰智谷A栋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587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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