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2907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50号凤凰智谷A栋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587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